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5款規定:「職業災害:指因勞動場所之建築物、機械、設備、原料、材料、化學品、氣體、蒸氣、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工作者疾病、傷害、失能或死亡。」職業災害,包括一切工作上「必要行為(如工作中操作機台)」或其「附隨行為(如上下班或出差通勤)」所衍生的災害,可簡單分為以下四大類:
職業傷害
大多因突然或偶發的意外所導致,常見的狀況如割傷、墜落、崩塌、燒燙傷、毒氣外洩、電擊、撞擊、溺水等。意外發生後,需蒐集並保全相關證明資料,如目擊者證詞、影像或就醫紀錄等,以利職災的認定。
職業病
勞工因職業而長期暴露於危害健康的因子(如粉塵、鉛、化學物質、氣壓、荷重、不良工作姿勢等),所導致的疾病稱為「職業病」。世界衛生組織將之歸納為四大類:
1.明確由職業引起之疾病:若非職業中有特殊的危害暴露,一般人不會發生此疾病,如噴砂工得到塵肺症。
2.職業是多項共同致病因子之一,且具因果關係:如肺癌,可能因勞工本身有在抽菸有關,但也可能由工作環境的致癌物質暴露所引起。
3.職業為複雜多項致病因子中的影響因素:職業中的危害暴露未必會導致勞工生病,但仍對疾病的發生有所影響,如電鍍工罹患慢性支氣管炎。
4.職業為既有疾病之加重因素:如氣喘患者,在工作後,因工作環境中的物質刺激,導致氣喘惡化或復發。
職業病的認定,取決於職業暴露與疾病之間的「因果關係」調查,必需有明確的疾病診斷,再透過作業現場訪視或採樣,取得職業暴露的證據,且合乎「時序性」,才能做出詳盡的評估。目前國內已訂定職業病種類表,減輕因果關係舉證的困難,並以「職業疾病認定參考指引」作為具體判斷疾病是否因工作所導致的參考依據。
通勤災害
顧名思義為「通勤途中所發生的意外事故」。所謂「通勤途中」,除了常規上下班以外,也包括出差、洽公、指派參加活動、因職業傷病前往就醫、必要外出用餐,以及從事二份以上工作的往返途中。但超出正常上下班途中,及重大違反交通法規所發生的事故,並不視為職災。
職業關聯性疾病
此類職業災害因長期職行業務而促發或誘發,如「過勞」所引發的心血管或腦血管疾病,或「工作相關的心理壓力」所導致的精神疾病。過勞的認定,需要有公司打卡或出勤記錄佐證;而工作相關的心理壓力,則需要透過量表來進行評估。值得注意的是,在過勞的認定上,即使勞工本身有心血管疾病,但只要有過勞的事實,且該工作使勞工原本的疾病惡化超乎自然病程的進展,仍然可以認定為職災。
以上資料引用:高醫醫訊 職業暨環境醫學科 潘若卉 醫師